虚拟财产被盗案首次以“盗窃罪”判决
发表时间:2009-04-14 作者:官方 编辑:小赖 来源:官方
山东淄博《梦幻西游》虚拟财产被盗案已告一段落,被告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此次虚拟财产被盗案的侦破,给不断扩大、升级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敲响了警钟。为了维护广大玩家的权益,网易公司在坚决打击盗窃行为的同时,与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联手,在淄博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的协助下,制裁非法获益者,这无疑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沉重一击。 网络盗号日趋产业化 如今的网游盗号甚至演变成了有组织、有规模的产业化运作。网游大盗们甚至进行了精密的分工合作,有人本身并不参与盗号“业务”,但专门从事木马软件的开发设计用以盗取游戏账号;有人专门种植木马,传播计算机病毒、盗取账号信息;有人专门负责“洗号”,即“潜入”玩家账号,盗窃游戏装备;不少洗号者获取虚拟物品后,直接转让给专门负责销售虚拟物品的人销赃。 业内人士认为,盗号现象严重,主要是因为网游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催生了一些市场需求。比如,一些玩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练级练装备,于是通过线下交易,购买希望得到的虚拟财产,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有利可图的商机,疯狂盗号和洗号,谋取暴利。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从理论上说,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有学者指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所谓利益,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和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动力。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主体的利益,当然应该视为权利,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财产利益,并保护这种财产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案中犯罪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投入了时间、技术、金钱、劳动而产生,对网络游戏玩家具有使用价值。 厂商联手公安机关防盗 《梦幻西游》为保障玩家虚拟财产安全,长期不懈努力为用户提供技术保护,屡次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最终案件得以告破,严惩罪犯。2007年9月4日,《梦幻西游》浙江丽水盗号集团案在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宣读一审判决结果,3名主要罪犯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被检察院逮捕并予以刑事判决,其中犯罪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这次山东淄博《梦幻西游》虚拟财产被盗案首次以“盗窃罪”判决,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承认虚拟财产这种财产利益,并法律上保护这种财产利益,因而具有里程碑意义。 除此之外,《梦幻西游》从三方面重拳出击,更有效地解决盗号问题:一是通过加大人力等投入,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些大案、典型案,捣毁一些盗号集团,杀一儆百;二是通过行业内的力量联合,加强技术合作提升反病毒反盗窃的技术手段;三是通过技术手段,规范虚拟物品交易市场,满足玩家的需求,杜绝高风险的私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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